服务热线
400-810-0336
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如下表所示: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首次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资格预审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
(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
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专家”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未能查询到您想要的产品